2019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申请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项目的内容

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申请入库的企业进行审核。

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培育入库和出库的,可同时享受入库资助和出库资助

入库企业资格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到期仍未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失效,不享受出库资助。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审批机关审定。

四、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项目的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未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

(二)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且主要产品(服务)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上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销售收入低于0.5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销售收入在0.5亿元以上、2亿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3.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

(五)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有效期内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自动入库,对入库企业,按入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对出库企业,按出库当年研发实际支出的10%的比例予以资助,资助额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资助。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八)有效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许可证、入网证、环保达标证明等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十)企业职工总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信息表(以上人员须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下达入库文件。

24h Hot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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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汇亿财富中心1604-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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