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4 13:59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介绍,我们已经科普过来,想必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有的小伙伴提出了,我们公司也想要享受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优惠政策,那要怎么做呢?接着往下看!
划重点
1、企业自主评价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可对照《评价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2、科技部门审核并公示
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3、入库并取得登记编号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同时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条件,主要依据其上一年度数据进行判断,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公示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说明其上一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可以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那么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与享受优惠年度的衔接口径是怎么样的呢?这里鼎圣知识产权用四种情形帮助您理清楚~
情形一
企业上一年度没有取得入库记编号,本年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形二
企业上一年度已取得入库登记编号,本年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从而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PS:为什么是3月底呢?
答:《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情形三
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从而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
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
情形四
企业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撤销登记编号的
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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