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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处理不当,“高新”资格或被取消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4 14:00

  

  由于2016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汇算清缴期进行,因此2017年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实施的第一年。包括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的理解和实操,需要谨慎对待,否则面临可能面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无法享受的风险,甚至引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被取消。

  据统计,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中有超过80%均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仅仅是可以额外扣除50%的研发支出,还关系到高新资质的维持和15%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享受。近期,鼎圣知识产权平台就接触到若干起类似企业咨询,高新企业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合规,引发高新资格无法继续享受,对企业的盈利和竞争力带来巨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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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最新案例解说

  某公司于2015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5年度申报加计扣除费用逾3600万元,其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用逾2200万元、人员费用逾800万元、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逾400万元全部遭到税局的质疑。质疑点和风险点分别为:

  1、直接材料

  (1)由于此公司没有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此笔材料费用是从生产成本中的原材料费用挑选入研发费用辅助账的,无法解释此笔材料是否为研发所用。

  (2)没有专门的研发领料单。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九条,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2、人员人工费用

  此公司归集的人员分别为此公司研发部、公务技术部的人员,公司却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几个部门的真实存在。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四条(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文件(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规定,税务局有可能认为此公司归集入研发费用的人员不是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不予进行加计扣除。

  3、设备、仪器的折旧费用

  公司计入研发费用折旧费的的设备、仪器无法证明是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号)第四条(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税务局有可能认为不是研发专用的设备费用不予申报加计扣除。

  总结:

  根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最新的文件和要求,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业面临的核查风险也将空前加大,需要企业提高相关财税处理的合规性。需要企业提高相关财税处理的合规性,防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税等处理不当,引发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被取消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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