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4 14:00
一、目的及依据
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我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以下简称《孔雀计划》)的规定。
二、发放对象
(一)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我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
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二)工作经费。 2016年3月23日后我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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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放条件
(一)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2.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其中,杰出人才还应在人才认定的有效任期内。
(二)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全职工作。
2.在我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
3.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
4.未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 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三)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
2.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四、发放标准及方式
(一)奖励补贴。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
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奖励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 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二)工作经费。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五、发放流程
(一)提出申请。
1.奖励补贴。 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一年内首次申请(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
每人每任期年度仅限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补贴。
2.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应当在两院院士当选或杰出人才认定后一年内申请(2016年度当选或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申请),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次月将奖励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指定账户。
六、终止发放
申请人在有效任期内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奖励补贴终止发放。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终止在深工作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将工作经费支出及结余情况书面反馈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并按规定退回剩余工作经费。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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