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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读问答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4 14:01

  

    距离第三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截止时间快到了,鼎圣知识产权小编为您送上一份大礼,还没准备好的小伙伴抓紧时间咯!下面浅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解答。

1、疑问:

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此次修订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高新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政策定位,增强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新业态纳入支持范围,同时限制落后技术。三是坚持扶持“双创”,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四是坚持放管结合,优化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后续监管,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2、疑问:

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企业创新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发挥什么作用?

答:实施新的高企政策,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政策实施后,将进一步鼓励市场主体增加研发投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形成新的增长点,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发展。

3、疑问: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符合什么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疑问:

事业单位能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于行业领域是否有要求?

答:只要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请认定,包括事业单位。对于行业领域没有要求。

5、疑问:

2015年(含)以前已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含)以后需要重新认定的,之前获得认定时已使用的知识产权是否还能继续使用?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如果企业之前获得认定时使用的是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按照仅限使用一次的要求,不能继续使用。按Ⅰ类评价的知识产权无使用次数限制。

6、疑问:

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知识产权有效期发生变化,是否还算有效专利?

答: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保证所使用的知识产权有效期要能包含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3年有效期。如果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提前失效了,则不再属于有效专利。

7、疑问:

企业同期总收入中是否包含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专项资金收入?

答: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企业同期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的范畴计算,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及财税[2008]151号文和财税[2011]70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最终确定。如果政府专项资金收入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则可不列入企业同期总收入,反之则需列入。

8、疑问:

失败的研发活动是否可以进行归集?

答:只要是研发活动,不管是否成功,都可以进行归集。

9、疑问:

“建立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平台”具体是指什么?

答: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例如:众创空间,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

10、疑问:

“研发活动说明材料”是指什么?

答:研发活动是评判高企的重要指标,需要企业提供做了哪些研发活动的说明,如项目立项证书,成果验收报告,查新报告,专利等研发活动的辅助证明材料。

11、疑问:

企业提交的材料中,科技人员名单是否按照申请认定时上一年底的人数提供?

答:科技人员名单应按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定义,并且已计入科技人员总数的人员提供,包括申请认定前一年内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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