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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规范》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11 11:10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规范》

  2016-12-28 发布

  2017-02-01 实施

  目录

  前言

  引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机构、人员及规范

  6 服务要求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贯标服务一般流程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贯标服务机构服务评价打分参考标准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制。

  本文件由深圳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深圳市深标知识产权促进中心、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磊、白玉勤、李丹凤、谢伟苗、杨景叶、张颢译、林仕洲。

  引 言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全面、系统、科学地规定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构成要素,贯彻实施该标准对于企业建立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查漏补缺、防范风险,进一步激发自主创新、提升自身价值、巩固市场地位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明确知识产权贯标服务要点,规范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引导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完备优质的贯标服务,特制定本文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的机构、人员及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及要求和评价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导性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374-2008 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 基本词汇

  GB/T 29490—2013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21374-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知识产权

  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及相关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

  [GB/T 21374-2008,术语和定义3.1.1]

  3.2

  贯标

  按照GB/T 29490—2013的要求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3.3

  贯标服务

  为客户建立满足GB/T 29490—2013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所提供的辅导、顾问或咨询服务。

  3.4

  服务机构

  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的机构。

  4 总则

  4.1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服务应按照GB/T 29490—2013 的要求指导客户建立或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协助其实施运行,形成记录文件,并持续改进。

  4.2 贯标服务内容应包括:

  a) 体系策划:理解客户知识产权管理需求,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诊断,对管理体系进行设计;

  b) 体系实施:指导客户在环节中保障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指导客户在业务环节中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指导客户在管理流程上进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并促进知识产权的实施;

  c) 体系检查:监控和评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确保产品、软硬件设施都符合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

  d) 体系改进:根据检查结果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确保其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

  e) 协助认证:协助客户做好认证前的准备和认证后的分析改进工作;

  f) 文档要求:按客户及文件类别对服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和形成的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密管理。

  5 机构、人员及规范

  5.1 服务机构

  5.1.1 应依法注册成立,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5.1.2 应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1.3 应具备开展贯标服务所必需的资金保障。

  5.1.4 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贯标服务管理制度。

  5.1.5 应拥有3 名以上从事贯标服务的人员。

  5.2 服务人员

  5.2.1 应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产权、标准化、工商管理、财务、管理体系、信息、档案等专业知识。

  5.2.2 应熟悉客户的经营活动。

  5.2.3 应参加政府部门或有关专业机构主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培训,熟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相关知识。

  5.2.4 服务团队负责人应具备5 年以上管理经验,并有相关跨学科的知识储备。

  5.3 服务规范

  5.3.1 服务机构应加强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主动接受有关主管机关的监管,促进贯标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

  5.3.2 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贯标服务流程(贯标服务流程可参考附录A)和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

  5.3.3 服务人员应遵纪守法、诚信敬业,具有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与服务态度,同时不应做出以下行为:

  a) 不泄露贯标客户的保密资料给第三方,包括作为对外的培训资料;

  b) 不将客户的管理模式、管理优势与缺陷告诉第三方;

  c) 不打听与贯标无关的商业秘密;

  d) 不做出对客户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6 服务要求

  6.1 前期准备

  6.1.1 与客户洽谈,了解双方基本情况,确认客户需求,与客户签订贯标服务协议。

  6.1.2 成立贯标服务团队,明确团队成员职责分工。

  6.2 体系策划

  6.2.1 应理解客户知识产权管理需求,并根据GB/T 29490—2013 的要求,对客户进行知识产权管理现状诊断,形成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诊断报告。

  6.2.2 应以诊断报告为依据,指导客户对管理体系进行设计,具体包括:

  a) 指导客户制定知识产权方针、目标;

  b) 指导客户设置知识产权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6.2.3 应指导客户编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具体包括:

  a) 知识产权手册;

  b) GB/T 29490—2013 要求形成的程序和记录。

  6.2.4 应指导客户进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文件会审,评价其与GB/T 29490—2013 的符合性及与客户实际工作的适宜性,并进行审批发布。

  6.3 体系实施

  6.3.1 应指导客户落实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运行需要的人力、基础、财务和信息资源,确保体系的有效实施。

  6.3.2 应指导客户在立项、研究开发、采购、生产及销售和售后等环节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并保留相关活动形成的记录。

  6.3.3 应指导客户在各业务环节进行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并促进和监控知识产权的实施,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

  6.4 体系检查

  体系运行一段时间之后,应指导客户开展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检查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监控和评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

  6.5 体系改进

  应指导客户根据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的结果,分析原因并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持续改进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确保其符合性、适宜性、有效性。

  6.6 协助认证

  应协助客户做好认证前的准备和认证后的分析改进工作,协助客户对认证机构开具的建议项、观察项、不符合项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和全面改进。

  6.7 文档要求

  应按客户及文件类别对服务过程中收集到的资料和形成的文件进行归档和保密管理,具体包括:

  a)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过程形成的诊断报告等各种报告、记录;

  b) 客户及行业背景资料;

  c) 图片与音像资料;

  d) 其他材料。

  7 评价方法

  对贯标服务机构的评价可参考附录B进行:分值大于80的,贯标服务机构的评定等级为优秀;分值为60-80的,贯标服务机构的评定等级为合格;分值小于60的,贯标服务机构的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附录A(资料性附录)贯标服务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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