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注册意见的人大致上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二是任何人。
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其中,“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在先申请商标的所有人;
(二)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三)在先使用商标的所有人;
(四)在先初步审定商标的所有人;
(五)驰名商标的所有人;
(六)地理标志的权利人;
(七)姓名权人;
(八)肖像权人;
(九)商号权人;
(十)著作权人;
(十一)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等。
任何人认为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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