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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收到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材料后如何进行审查?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3

    
      商标局实行收文和办文分开制度,所以在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后,具体的审查流程如下:
 
      商标局综合处(收文)→承办处(材料整理,建立登记簿登记)→承办处处长(主持召开处务会讨论,给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初步审查意见)→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局局长办公会(给出是否认定的意见)→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进行会议复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查,给出审核意见)→商标局(根据总局的审核意见作出批复)→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获得商标认定驰名商标批复后,据此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首先,商标局综合处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认定相关材料后,将相关材料转交至承办处,由承办处整理材料后在登记簿进行登记。承办处将召开处务会讨论驰名商标案件,形成符合驰名商标条件或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初步审查意见,由处长报分管副局长。分管副局长提交商标局局长办公会。
 
       其次,局长办公会就商标局分管副局长提交的意见进行研究审定,认为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提出拟认定的意见;认为不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退回承办处按有关程序办理。
 
       再次,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依法对商标局提交的驰名商标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复审,并及时将经审查拟认定的驰名商标,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核审。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商标局按照公文办理程序作出批复。
 
       最后,商标局根据总局的核审意见,认定构成驰名商标的,向报送请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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