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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诉讼的程序性抗辩理由有哪些?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4

  
       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时,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被侵权人也可以针对性地作出抗辩。那么,商标侵权诉讼的程序性抗辩理由有哪些呢?
 
一、诉讼主体资格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原告是否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提出抗辩理由。
 
       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主要是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是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均可以作为原告告提起侵权诉讼的人有:
 
       1.商标注册人(若是共同商标,其代表人和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原告提起诉讼)。
 
       2.商标受让人,在在转让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3. 驰名商标持有人。
 
       4. 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5.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分为:
 
         (1)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对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2)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提起诉讼,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3)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书面明确授权后,可以就许可使用期限和地域内的商标侵权行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诉讼管辖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对案件受理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提出的抗辩理由。
 
      1.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管辖级别:
 
        (1)一般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应当有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实践中是按照案件标的额确定管辖法院。
 
        (2)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
 
        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案件,应当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商标民事纠纷诉讼的管辖地域包括:
 
       (1)被告住所地法院。
 
       (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具体包括:①侵权商品生产地;②侵权商品销售地;③侵权商品展览、展销地;④侵权商品广告发布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指大量或经常性储存、隐藏侵权商品所在地。
 
      (4)查封扣押地,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三、诉讼时效抗辩,是指商标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就该诉讼案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提出的抗辩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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