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在其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证明商标通常是由具有一定权威的商会、机关或其他团体申请注册,且能够证明商品达到一定品质质量标准的标志,因此又被称为“担保商标”或“统一质量标志”。
普通商标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与其相对应的是受法律特殊保护的驰名商标。
证明商标与普通商标的区别如下:
证明商标
普通商标
表明来源
证明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具有某种特定品质
普通商标表明商品或服务出自某一经营者
注册人资格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且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普通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只需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
申请商标的法律依据
证明商标申请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管理规则
普通商标只须按《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提交申请
商标使用限制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证明商标
普通商标必须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
证明商标准许他人使用必须依《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手续,发给《准用证》
普通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受让人资格
证明商标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
普通商标的受让者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人
商标失效后他人申请注册的年限
证明商标失效两年内商标局不得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普通商标则只需一年商标局就可以核准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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