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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吗?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4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那么,企业可以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吗?
 
       驰名商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成员国中都受到了相应的保护。我国作为该公约和协议的成员国之一,对驰名商标进行认定与保护是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的重要表现。
 
       我国建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企业的商标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并给予扩大保护是企业全面加强商标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工作的成果。该认定保护记录是一种客观事实,如果企业在其自建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让相关公众了解这一事实,而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但是,驰名商标认定只是对商标纠纷案件中某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一事实的确认,并不表明相关机关(如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了质量保证,也不表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使用该商标的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得到了保证。如果企业在其自建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有意淡化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性质,将“驰名商标”字样视为荣誉称号并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该驰名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得到了国家承认,则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最后,我们应该明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的立法目的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驰名商标认定系对相关公众熟知商标给予扩大保护的立法本意,纠正将驰名商标认定等同于荣誉评比的错误认识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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