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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4

  
       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负责商标评审的专门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并依法作出裁决。那么,哪些类型的案件可以向商评委申请评审呢?
 
       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评审的案件类型包括两大类:
 
一、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决定而向商评委提起的复审案件。
 
     (一)商标驳回复审案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做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三)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案件。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四)撤销注册商标复审案件。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五)注册商标无效宣告复审案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直接向商评委提起的评审案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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