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深圳高新企业认定 > 代办资讯 > 商标代办资讯 >

什么是商标转让无效?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10-26 11:35

  

  商标转让无效行为,无论是专利还是商标,对企业的开展都是不可磨灭的许多企业在进行生意商标、商标转让的时候,有时候会发生商标转让失利的工作。那么哪些是商标转让无效行为?

商标转让无效行为.jpg

 无效错误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施行条例》的规则,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定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请求。有以下几种状况转让行为无效:

  商标转让无效行为一:商标注册证失效。这类状况一般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并在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请求,或该注册商标接连三年停止使用的;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

  商标转让无效行为二:转让私行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的。注册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审定备案的,使用人不得私行进行改变。私行进行改变的注册商标不得转让,且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转让无效行为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而未办理改变手续的。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确定性的特征,是确定注册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重要依据,不得随意改变。私行改变的,不受法律保护。

  商标转让无效行为四:对或许产生误认、混杂或许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请求。注册商标通过长期使用,或许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消费者或许将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产品联系起来。在注册商标转让时,尤其简单引起混杂和误认。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混杂和误认,法律规则:对或许产生误认、混杂或许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转让无效行为五: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许类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没有同时转让的。同一种或许类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应当同时转让,否则,简单给消费者形成混杂与误解,丧失保护商标专有权的含义。因此,法律规则,同一种或许类似产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许近似的商标,应当同时转让。

上一篇:为什么商标转让会失败? 下一篇:商标转让公证的审查内容是什么?

24h Hotline

13691856200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汇亿财富中心1604-1605
13612901344@163.com
0755-36384626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建站支持:深圳市鼎圣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9-2019 鼎圣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14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