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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时有哪些特殊要求?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0

  
       《商标法》中所称的“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因其申请注册时注册条件有别于普通商标,所以在转让时也附带一些特殊要求。那么,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时具体有哪些特殊要求呢?
 
一、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文件的特殊要求
 
     (一)集体商标转让时,除需提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商标转让合同、集体成员名单、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证明商标转让时,除需提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受让人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的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三)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转让时,除需提交申请书外,还应提交商标转让合同、受让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管辖该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该地理标志转让的批复、受让人具有监督使用该地理标志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能力的证明和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二、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时受让人资格的要求
 
     (一)在转让集体商标时,受让人应该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是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的社团组织。它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会、商会等工商业团体或其他集体组织,也可以是由平等、独立的商品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组成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但不能是某一个单一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
 
     (二)在转让证明商标时,受让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其具有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具有专业的技术人员、专业的检测设备等,以表明其具有监督该证明商标所证明的特定商品品质的能力。
 
     (三)在转让在含有地理标志或地名的商标时,如受让人为该地区的企业,应当确保转让后不会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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