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深圳高新企业认定 > 代办资讯 > 商标代办资讯 >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的何种行为可被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1

    
      《商标法》第48条对商标使用行为作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或者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实践中,商标使用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商标使用应当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能够为消费者所感知。商标必须以某种形式为消费者所感知,才能够发挥其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
 
       二、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发生在我国境内。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和独立性,在一国范围内的商标的申请、注册、使用行为彼此独立,互不牵连。这里所说的我国境内,不包括中国台湾地区,以及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因为他们实行独立的法律制度,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收到商标权的独立性保护。
 
       三、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6条的规定,商标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都可视为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商标使用行为包括持有人的使用行为和被许可人的使用行为。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是:如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关系存在。
 
       四、商标使用应当是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所谓“公开使用”,是指商标使用应该在公开的商业领域及相关领域进行。所谓“真实使用”,是指商标真实的使用在某种商品或服务上。所谓“合法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应当合法。


——本文由鼎圣知识产权:http://www.dingshengzc.com整理撰写,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最新资讯文章

相关文章

上一篇:怎样判断相关商标是否近似? 下一篇: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当遵守哪些原则性要求?

24h Hotline

13691856200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汇亿财富中心1604-1605
13612901344@163.com
0755-36384626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

建站支持:深圳市鼎圣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9-2019 鼎圣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1447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