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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似的标准是什么?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1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这里所说的“商品”也包括服务。其中,“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就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的参考,但不是判断类似的唯一参考标准。虽然商标注册申请人通常都是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的类别号、名称来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和名称的,但是也可能有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名称未列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这时申请人会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附送对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说明。
 
       如果当事人提出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划分不一致的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类似或者不类似的证据的,审查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否则应当参考《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说明,“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以为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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