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文字、图形、字母等要素及其结合形成的商品标识,其载体是商品。商标注册唯一的实质性条件就是具备显著性。注册商标专用权最根本的作用就是让消费者能够正确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出处。所以,对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定应从商标的构成要素上是否存在差异、商标是否在显著性上存在差异、商标是否能让消费者正确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出处等方面进行。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相比较,文字、图形或者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相同或者视觉上无差别。从商标的构成要素上来看,如果两个商标是相同商标,其构成要素必须完全相同,所以判定相同商标比较容易。实践中,两个商标是相同商标的情况比较少,大多是近似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近似指的是商标文字的字形和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和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那么,
判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原则有哪些呢?
2002年10月16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对比,对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所以,人民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审查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对比,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中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商标使用在所对应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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