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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后可能遇到哪些辅助程序?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3 14:42

  
       商标被核准注册,并予以公告后,就等于商标注册申请已经成功了。你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一劳永逸了吗?当然不是。对于已经获得商标权的商标,他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另外,由于注册商标使用不当,也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这些都可以引发一定的法律程序。那么,商标授权后可能遇到哪些辅助程序?
 
一、商标无效宣告后的撤销程序
 
       已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方式主要有三种:
 
     (一)商标局依职权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三)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无效宣告的具体程序分为两种:
 
      (一)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商标注册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他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进行审查→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使用不当后的撤销程序
 
        注册商标使用不当的行为有: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商标局责令整改,期满不改正的,依法撤销);
 
      (二)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请求商标局撤销)。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具体程序分为两种:
 
      (一)商标局作出撤销决定→商标注册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注册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商标局自收到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值得注意的是,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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