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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专利申请资助规定》新修订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7 16:21

  

根据新规定,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地址(以专利证书上登记的地址为准)为泉州市辖区内的单位或个人。资助条件规定: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具备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本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要求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和在后申请如果是在同一国家,在先申请已享受专利申请资助的,不再资助其在后申请。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的专利申请人;获得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程的单位;获得新世纪巾帼发明家或福建省优秀巾帼发明者等称号的专利权人,可优先获得资助。

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资助5000元;授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资助2500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1000元、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发明人资助500元。专利资助申请资金按季度集中审批和发放,审批时间分别为每年3月、6月、9月、12月的20日之前,超过规定时间即转下个受理时段。本规定发布之日前,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受理的,受理的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元资助,非职务发明专利每件给予300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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