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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是如何规定代理资质的呢?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7 16:21

  

专利代理条例大体上有哪些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号】 ,自【1991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专利代理机构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专利代理工作的【正常的秩序】,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全文【共】五章二十八条。

专利代理条例是如何规定代理资质的呢?

专利代理条例有如下的基本规定,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股东: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尚未正式办理【辞职、解聘或离休、退休手续】的;作为另一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不满2年的】;受到《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五条规定的通报批评或者收回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惩戒不满3年的;

受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除外)。第【七条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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