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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转让中的外观设计和商品包装的区别

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7 16:22

  

在专利转让中涉及外观设计的法律保护时【务必】要澄清外观设计与商品包装的区别。一些人往往将【商品包装与外观设计】混同起来,甚至认为商品包装【也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这是完全错误的。 【先看】外观设计。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外观设计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做出的】新设计。由此看来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本身】就是产品的一个构成部分。美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也说明,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表】所做出的设计。

专利转让中的外观设计和商品包装的区别

而商品包装则是指包装商品的【袋子、罐子、盒子、箱子和瓶子】等等,其目的是方便商品的运输和销售。显然商品包装【只是】包装商品的工具,不是商品的构成部分,也没有固定于商品之上。商品包装不是商品(或产品)的外观设计。

关于商品【包装和外观设计】的不同,可以举一些事例予以说明。1960年【4】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将【可口可乐】饮料瓶的外形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在中国许多人【误以为】这是以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为商标。然而美国的有关论著却明白【无误】地指出这是以【商品的包装】注册为商标。其实你【仔细】一想就会明白,这里的商品是【饮料】而不是【瓶子】,瓶子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可能是就饮料(产品)作出的外观设计。中国也有类似的事例。比如装有【六神丸】的葫芦型小瓷瓶和装有茅台酒的瓷瓶,都是有【识别性】的包装瓶。但它们【也仅仅】是商品的包装,【而不是】六神丸或茅台酒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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