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7 16:22
实质审查亦称【完全】审查制度,1836年创【设于】美国。随着科学技术的【凸长】,发明创造专利数量日益增多,登记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学技术价值的申请【也】获得专利权。但实质审查制中又分割成了【即时审查制】和延迟审查制两种。
1、即时审查制,又称为【一次性】审查制。即【专利局】对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之后,【无需】申请人提实质审查请求,就随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2、延迟审查制,又称早期公开请求审查制。即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案进行形式审查【后】,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案【公开】,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一段时间内的【任一】时间请求实质审查,等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在已公开的情况下,专利局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则被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各国规定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不同,大致2~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为【7年】,澳大利亚等国为5年,巴西为2年,我国则为3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时间】来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和什么时候提出实审请求,申请人中有一部分将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的从申请人来讲【避免】被驳回,节省了审查费用,从专利局来讲【减轻】了审批的工作量,使审查员能集中【精力】审查处理那些提出实审请求的专利申请案。但这种审查制时间太长,使专利申请案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造成纠纷。此外从早期公开到颁发专利证书【这一段时间】是获得法律上的临时保护期,在这期间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综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历史上出现的比较尖锐的【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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