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7 16:22
专利权转让合同是经过专利局依法成立的,双方当事人需依照合同约定完全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受合同效力的约束,接受买卖双方当事人不定时监视,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发生违反合同约定行为如下:
(一)专利权转让人。
1、未按合同约定的技术转让技术或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全部转让技术;
2、实施专利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违反合同约定或【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擅自】答应第三人实施转让的专利,并收取用度;
3、延迟履行合同,延期办理转让手续;
4、逾期两个月不办理专利移交手续;
5、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专利引起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
6、合同签订时,该项专利权【已被】专利局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
(二)专利权受让人。
1、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
2、实施专利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超越合同约定的范围,未经转让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
3、违反合同约定的支付价款的方式;
4、逾期两个月不支付价款。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具体数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诉讼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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