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7 16:23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就如何执行该规定的问题,经与商务部会商,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现将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事宜公告如下:
一、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禁止类技术,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禁止,不得转让;
二、《国防专利条例》第九条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三、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限制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审批手续;获得批准的,当事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到我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四、若待转让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涉及自由类技术,当事人应当按照《技术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技术出口登记手续;经登记的,当事人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24h Hotline
13691856200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