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7 16:25
专利交易欺诈,是指在专利交易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信息,故意隐瞒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选择的行为。专利交易中,欺诈行为有很多,进行交易的权利人要先对相关欺诈行为有一定的了解。
在专利交易中,会遇上求购者很有购买诚意,价格也可以接受,但要求进行公证,并要求按比例支付,比如签署合同时支付60%,产品合格后支付剩余的40%!这种很难判定其究竟是企业的保护性行为还是欺诈行为!如果属于欺诈,诈骗方的目的就在于在产品投产后,以产品不合格为理由拒绝支付剩余的款额比例,由于已经做出公证,发明人如果不懂法,很难收回其余的利益!说它很难识别,是因为诈骗方企业本身有一定的规模,需要技术改造但资金不足,用这种办法来以少量资金杠杆获取大额专利权的目的。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不进行细节磋商,就直接要求专利公证,但是最后在公证签署了协议之后就不知所踪了,这种情况下的真实目的是在于骗取公证费和其他费用,赚取中间的价格差价。
对于专利交易中的欺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进行防范
(一)在签订专利交易合同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对专利转让费或者实施许可费约定即时结清,即该费用支付的越早,则专利权人因该专利的效力问题带来的商业风险越低。如果专利转让费或者实施许可费的支付期限较长,则在该支付期限内,该专利被宣告无效的风险大增。
(二)在专利交易合同或者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明确专利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得对该专利权的效力提出异议,即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得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当然,此种条款的法律效力是存在争议的,甚至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因违反法律而无效。我国现行专利法第45条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显然,此条中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应包括该专利的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然而,若转让合同或者实施许可合同中约定,受让人或者被许可人不得恶意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并对属于恶意的情形以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规定,小马专利网的小编认为这样的合同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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