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已经出现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擅自将其在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商标去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后投入市场销售的现象。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对生产者、提供者产生误认,对注册商标有效地发挥其功能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争创名牌也造成了妨碍,因此,应认定为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为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该条文所指的商标侵权行为也叫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商标的反向假冒,又称商标的反向仿冒,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分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条文,可以看出构成该行为的三个要件是一个前提、两种行为,即行为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了更换其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然后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了市场这样两个行为。
“更换”原注册商标的形式包括:(一)行为人用自己的商标覆盖原注册商标;(二)以第三人的商标更换或者掩盖原注册商标(根据是否经过第三人同意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三)将原注册商标消除而不再加贴任何商标;(四)将带有原注册商标的商品重新进行包装或分装并加贴自己或他人商标等。
以上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剥离其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不仅违反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也影响商标的本质功能,使原商品的注册商标难以有效发挥其识别作用,引起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同时,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人擅自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妨碍了原商品生产者扩大其商标知名度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的份额,亦违背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法律原则。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商标立法的精神,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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