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出处:商标专利高新认定代办机构发布时间:2019-09-07 16:22
由于我国在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上采用【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而在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时采用【登记制】,因此发明专利审查的期间相对【较长】,需要经过初步审查、公布和实质审查等程序之后才授予专利权,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来说,只需通过初步审查就能获得专利权。
在专利审查中实施审查的人员有如下列情形的应当自我回避,当事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1) 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 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3) 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4)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审查的。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进行审查之后会向专利申请人通知审查结果,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将发出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专利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者陈述意见。 补正通知书是针对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所发出的通知;而审查意见通知书则是针对专利申请文件中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的专利申请所发出的通知。 无论是哪一种通知,在通知书中均应当指明存在的【缺陷】,说明理由并同时指定要求答复的期限。 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后,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补正书和相应修改文件替换页,在其提交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内对专利申请进行【补正】;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人可以采用意见陈述书的形式说明相关的理由和意见,也可以采用补正书或替换页的形式提出进一步修改的申请文件。 专利申请人如无正当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发出视为撤回的通知书或其他通知书。
专利申请人在审查程序中可以随时主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撤回其专利申请声明。 如果是多个专利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情形,主动撤回应当由全体申请人共同提出,并在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上签章。 主动撤回专利申请是申请人的权利,提出时可以不说明撤回理由。 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一经提交,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格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即行生效,根据在法律程序中不得反悔原则,专利申请人不得要求撤回该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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